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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林厅关于贯彻实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公民、法人、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以及铁路、交通、水利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其他成片林,森林采伐限额纳入所在县(市)的限额指标,其中林业部门所属的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采伐限额实行单列。没有采伐限额的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林木采伐。
  铁路、交通、水利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在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自栽自管的护路林、防护林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根据《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别下达给南京、徐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和省水利厅。城市和建制镇林木的更新采伐限额,下达给省建设厅。
  三、严格林木采伐审批制度
  林木采伐管理是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具体措施。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采伐森林、林木的,必须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批准文件,有权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决不允许以证代批。省和设区的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依法有批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凡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不予发证。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完成。发证部门或单位,要对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造林进行检查监督,对违章采伐的要及时纠正或收回采伐许可证;对采伐迹地不能及时更新造林或虽然造林但不合格的,不再发给新的采伐许可证。
  四、健全管理机构,加大林木采伐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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