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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林厅关于贯彻实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林厅关于贯彻实施“十
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2001]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农林厅《关于贯彻实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江苏是一个以平原为主的省份,森林覆盖率较低,有限的森林资源更加宝贵,必须加强管理,执行采伐限额制度,控制采伐。对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监督,将此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00一年六月四日

关于贯彻实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批准下达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89.2万立方米,毛竹457万根。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森林资源管理,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管理,及时处理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建立森林年采伐限额责任制,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二、实行全额管理、分类控制
  “十五”期间,国家对森林采伐继续实行全额管理、分类控制。根据国家规定,现提出我省分市分部门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见附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要坚持林业分类经营的指导思想,重点保护好生态公益林资源。为调动社会造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对商品林中的速生丰产林(包括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尤其是非公有人工林的采伐,要优先安排采伐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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