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办公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
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的通知
(沪建建[2001]第0407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
建设部办公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
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所有在沪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均属本次资质就位范围。
二、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特级、一级企业资质初审、二级企业资质的审批;区(县)建委(建设局)负责三级及其所有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
三、就位时间安排
特级、一级企业资质申请,请按照下列时间受理:
第一批:2001年6月15日-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