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十五”时期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的主要任务。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是各级物价部门的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十五”期间,要坚持深化改革和整顿规范相结合、整顿和规范秩序与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标本兼治,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对垄断行业、部门的价格监管,纠正和查处利用垄断地位或市场优势强行服务、限制转售等操纵市场价格、限制竞争的行为;禁止对外地商品和服务规定歧视性价格和收费标准,打破行业、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查处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全面清理整顿各种收费,坚决取消非法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逐步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两证、一卡、一书”和收费监督员等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收费约束机制。围绕经济发展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价格问题,加强监督检查。
(五) 2001年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根据当前市场价格秩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治理整顿阶段性成果。
1、整顿和规范医药医疗价格秩序。重新核定省管药品价格,降低药品流通差率,相应降低药品零售价格,限制“大回扣”、“高让利”行为。继续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收费标准。在医疗机构推行“医疗服务价格清单”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落实统一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加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自立或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提高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和药品价格方面的违法行为。
2、整顿和规范教育收费。稳定教育收费标准,继续整顿教育收费,除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取消一切代收费;规范民办和联合办学收费;深化教材价格改革,运用行政手段和价格杠杆,在教材出版发行中引入竞争机制,恢复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降低教材成本和价格,查处和纠正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3、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非企业法人中介机构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查处中介机构中的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增加频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4、规范垄断行业收费和价格秩序。加强对电力、铁路、电信、供气、供水、供热等具有垄断特点的经营服务收费和价格的监管,对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纳入政府管理范畴,从严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严肃查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严禁利用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手段,强制服务并收费、高价强售、搭售等行为;坚决制止以收费、价格为手段的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