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防雷工程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初步设计
1、设计说明(包括设计依据、防雷分类等);
2、防雷系统示意图;
3、拟采用防雷装置的规格及型号;
4、根据特殊情况的相关图纸说明。
(二)施工设计
1、设计说明(包括设计依据、防雷分类等);
2、接地装置、引下线、接闪器、电气设备及信息系统防雷接地设计图;
3、等电3位连接预留件、均压环、等电位连接及屏蔽设计图;
4、电气设备及信息系统电涌保护器布置设计图;
5、根据特殊情况的相关图纸及说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和审批时,须将防雷工程初步设计和有关资料同时报审。审查结果和审批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市气象局防雷办备案。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不予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防雷工程施工设计图纸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气象局委托的审图机构审核,审核文件由审图机构报市气象局防雷办备案。
第十条 审图机构接到防雷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防雷工程时光设计图纸出具设计审核文件,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
市气象局防雷办对审图机构的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防雷中心办理防雷工程检测登记手续。
市防雷中心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在规定的时间内,指定防雷工程检测计划,并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市防雷中心应当根据防雷工程检测计划中确定的内容实施防雷工程检测。在检测中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防雷中心提出防雷工程竣工检测验收申请,市防雷中心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防雷工程竣工检测验收。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中心出具《上海市防雷工程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