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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气象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
(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气象局、建委:
  现将《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工作,提高建设项目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依据《气象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构)筑物雷电防御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气象局防雷办)具体负责本市雷电防护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防雷中心(以下简称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市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验测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并对其他从事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验测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设计须经审核: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防雷工程设计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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