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计划生育社区服务。把计划生育纳入社区建设,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建立以社区为载体的计划生育社区服务体系,积极开展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全面融入社区服务之中。驻街单位要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积极参与社区开展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四)改革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改革过去“以户籍为主”的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制度。
(五)改革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方法。要由过去的“双向考核”改为由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所有单位实行“单向考核”。市委、市政府只对各市、区进行考核,不再对“条条”进行考核。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年终进行考核奖惩;对社区居委会不再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不进行考核。
三、调整管理权限与工作职责
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后,街道办事处是城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主体。各街道办事处要按行政区划,把辖区内单位和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所有具有我国国籍(现役军人除外)的育龄人员(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全部纳入街道的管理与服务之中。工作职责如下: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监督考核、管理服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协议书),对完成目标责任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责任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负责对辖区内育龄人员婚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管理服务及统计上报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指导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计生优质服务工作。
驻街单位:依照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责本单位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在单位内部配备计生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积极参与街道和社区计划生育各项活动,主动接受街道办事处的计生工作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社区居委会: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社区居委会应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础上,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整体规划,制定居民公约,在社区内实行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设立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承担有关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避孕药具的发放和避孕节育的咨询指导等工作,综合利用社区资源搞好社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及时掌握社区内居民的婚、孕、育及节育信息等情况;积极协助政府和派出机构做好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