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
改革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1]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意见
(市计生委 2001年5月25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01]7号)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现就进一步改革我市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人口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0]8号文件和鲁发[2000]21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对我市现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双向考核”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单位负责、属地管理、社区服务”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新体制。
二、改革的范围与内容
改革的范围是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其他农村市(区)的城区驻地。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单位负责”,即建立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条条”不再承担所属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各种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要依法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与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全面落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及各项管理和服务。
(二)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城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将过去的“条块结合”、“双向管理”改为“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属地管理,将辖区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 “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全面纳入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范围,辖区内所有育龄人员和单位都必须接受和服从街道办事处的管理与服务。社区居委会要在实行居民自治的基础上,积极协助政府和派出机构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