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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和收费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和收费问题的通知
(黔价格[2001]167号 2001年6月11日)


各地(州、市)、县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250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门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为规范药品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现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及县以上公立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及医疗单位委托的依法设立具有从事药品集中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从事招标采购药品所涉及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其它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体现按质论价原则。评定投标药品价格时,要参照物价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和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投标企业不得以低于生产或进货成本的价格投标,购销双方必须按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
  三、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指政府定价药品规定零售价格或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之差)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合理分配,要先扣除医疗机构零售环节应获得的合理差价收入,然后再按中标药品价格的60%让给患者,剩余部分让给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药品中标价格计算公式为:
  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投)标价格(含税)×(1+差别流通差率)+{(现行零售价格-中(投)标价格(含税)×(1+差别流通差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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