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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认市财政局第一分局等9家单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复函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认市财政局第一分
局等9家单位具备行政处主体资格的复函
(沪府法[2001]17号 2001年6月12日)


上海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市财政局各分局执法主体资格的函》(沪财法[2001]44号)收悉。经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我们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你局下属的市财政局第一分局等9家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此复。

  附件:

市财政局下属单位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名单(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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