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五)社会保险费可实行间接申报,间接申报的方式分为网上申报、微机申报(即终端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实行间接申报的缴费人,首次申报仍应到办税服务厅(室)办理。 
  (六)缴纳社保费的个体工商户不论其税款是否通过银行托收,均应填报(社保费申报表),按月到所在区局(所)办税服务室办理社保费缴费申报手续.
  三、费款征收
  (一)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二)缴费单位费款办理托收的,基层局应及时提交银行办理托收手续,以杜绝因费款在途而导致缴费人权益受损事件的发生。
  (三)缴费单位按照规定期限缴费有困难,需要缓缴的,应于月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附表三),其中医疗保险费的缓缴应与劳动社保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缓缴分开申请,分别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
  1、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局社保部门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1)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2)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发不出工资的;
  (3)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停产期间的;
  (4)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 
  2、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暂不执行)。  
  3、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六个月,
  (四)加收滞纳金管理(暂不执行)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费款,或者费款缓缴期满后,未按规定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其利息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出《催缴费款通知书》(附表四)进行催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于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医疗保险费重复开票处理:缴费人如违反规定超过限缴期限在月末缴纳本月的医疗保险费,造成费款在途,使得税务部门在月末反馈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数据失真,在下个月申报期,如上月费款仍在途,税务部门开出的税收缴款书为该月份和上月份的合计数,将造成重复开票。
  缴费人申报医保费时,如果发生数据重复,可由缴费人填写《医疗保险费重复计算抵扣审批表》(附表五),附证明上月费款已入库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报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长审批,方可改动当月税收缴款书的征收数据。
  四、数据返回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