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办证窗口统一发放、录入《社保费征收数据采集表》,采集异常户开具税票所需的数据资料,并视同新办纳税户划分日后管征该类异常户的(区)分局。
(5)办证窗口办理完税务登记证或异常户数据采集手续后,应及时将新办理税务登记证户或异常户同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登记信息逐户建立联系,建立对照表。
二、缴费申报
(一)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3日前提供本月应征各种社会保险费的电子数据。
(二)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6日至20日,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费手续。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三份)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缴费单位未按照期限办理社保费缴费申报的,各办税服务厅(室)不再受理当月的社保费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附表),责令缴费单位当月应申报的社保费在下个月的申报期内连同下月的费款一起申报。
申报期限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不得顺延。
(三)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后,应进行审核。申报界面出现缴费单位在各个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编码、费 种、金额。如缴费单位的申报数同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应征费款不相符的,以社保经办机构的传递电子数据为准。
(四)对照表建立错误的处理
缴费单位进行初次申报时,申报的金额和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数据不一致,申报征收窗口应将缴费单位填写的社保编码与申报界面出现的社保编码相核对,缴费单位填写的社保编码和申报界面 社保编码对照关系见社保编码说明(附注一)。编码一致的,申报征收的数据以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数据为准;编码不一致的,要查明情况:
1、对照关系多建,即申报界面出现的征收记录多于缴费人的申报记录。处理方法:征管科指定的人员以申报界面出现的社保编码为查询条件在社保登记信息库进行查询,查询出同社保编码相关联的缴费人的登记记录,确认为关系多建的,录入修改原因,删除旧的对照关系。
2、对照关系少建,即申报界面出现的征收记录少于缴费人的申报记录。处理方法:征管科指定的人员根据缴费人申报表填写的社保编码、缴费人的组织机构代码、缴费人名称为查询条件在社保登记信息库进行查询,查询出缴费人的登记记录,确认为关系少建的,录入修改原因,建立新的对照关系。
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时,应由征管科指定的人员填写《社保费征收对照关系纠正表》(附表二),报征管科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