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1]103号 2001年6月25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医改办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缴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1]128号)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审核工作,地税部门接受劳动 (社保)部门委托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延期缴纳审批和稽查工作;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各项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程。
一、基础信息采集
(一)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3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 缴费单位的登记信息。
(二)地税计算机信息中心将社保经办机构传递来的缴费单位的登记信息导入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由市局社保部门将缴费单位同地税部门现有管征企业逐户核对,建立对照表,将相关信息数据传送到缴费单位所在的各区(分)局,并将无法查找的户数转为异常户。
(三)社保费异常户处理
1、社保费异常户定义,所谓社保费异常户即缴费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找不到相对应的征管区(分)局的单位,主要有,
(1)未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即漏管户)。
(2)不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
(3)缴费单位已经关、停、并、转,但其职工仍按原缴费单位名义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异常户的处理方法:
(1)由市局社保部门将该类缴费单位归集出《社保费异常户清册》,并按缴费单位所在地先行划分应催办的区(分)局。
(2)区(分)局征管科应在1个工作日内分配该类异常户到下属分局、科(所)。
(3)分局、科(所)管理人员应在接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负责通知该类异常户到市局税务登记办证窗口(岛外向所在区局)办理社保费缴费立户手续:属第(1)种情况即漏管尸的,应提交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证;属异常户第(2)、(3)种情况的,应办理社保费征收数据采集手续。管理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催办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