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和完善新型社区组织体系
1.合理划分社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要按照便于行政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社区居民的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现有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进行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大多数社区居民群众的意愿和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冠名。
2.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湘办发[2001]3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适应社区发展的要求,及时调整和建立健全党组织,努力做到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党组织。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社区党组织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未设党组织的社区兴办的各类服务机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员和外来的离退休职工党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党员,尚未就业的退伍(转业)军人党员,个体业主党员及其他流动党员等,一般由社区党组织管理。
3.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它是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5-9人,每届任期3年。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从现任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待业青年中经过考试考核、公开竞争、民主选举产生。
4.加强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建设。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群众性民主决策机构,由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组成。社区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社区单位代表由社区单位推荐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同时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内其它组织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5.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社区成员踊跃参与社区工作,自觉加入志愿者行列,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理论工作者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社区居委会要与他们密切配合,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他们的调查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6.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培育并引导学会、协会、研究会、慈善团体以及老年人协会、关心下一代协会等民间组织参与社区活动,充分发挥他们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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