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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省级医疗单位血液透析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省级医疗单位血液透析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1]服字225号 2001年6月18日)
省卫生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各设区的市物委(物价局)、卫生局:
鉴于血液透析治疗的特殊性,为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医疗单位血液透析的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由每次400元降为300元,血透中使用的透析液、透析器、NS、肝素、GNS针头、皮管等材料费用均不得另收。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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