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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部分类型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文件替代)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部分类型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成价经[2001]117号 2001年6月20日)


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配置资源的作用,鼓励开发商投资兴建专业化停车场,减轻占道停车压力,优化成都市停车场结构,促进停车经营产业化,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部分类型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收费管理规定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符合以上条件的机动车停车场主要指专项投资兴建的专业经营或独立经营的各类室内停车场(楼)、库,也包括商场、餐饮、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专属配套停车场。
  二、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培训中心(学校)、殡葬服务场所以及垄断经营与非垄断经营的混合型停车场实际政府定价。
  三、实行市场调节收费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应相对稳定,并必须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规范收费行为。
  四、收费符合实行市场调节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停车场,应持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停车场许可证和物价局颁发的《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到所在地区(市)、县物价局确认,不符合市场调节收费条件的,仍按《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五、成价经[2000]596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悖的相关条款及收费标准即行废止。
  六、本通知从2001年7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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