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形式: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或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情况通报会;逐步实行政务会议群众旁听制度;建立橱窗发布政务公开的内容;将有关公开内容张贴上墙;实行窗口办公或“一条龙”服务等。
(三)具体要求: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全面、真实、具体、及时。公开的形式要让群众看得见、看得懂,便于操作和监督。一般应做到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办事机构示意图上墙、办事依据上墙、办事条件和程序上墙、办事结果上墙,并设有投诉窗口和举报电话。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工具和手段,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增加透明度;对长期、稳定的公开项目,应编印《政务公开指南》或《政务公开手册》,提高政务公开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实施程序和措施
(一)实施程序:县以上各级行政机关要将拟公开的内容,提交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该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公布。公布后,要收集群众意见和反映,对群众意见较多的问题,要及时改进,并公布改进的结果。
(二)实施措施:县以上行政机关,要明确相应领导人和责任人,制定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要设立相应的群众投诉窗口,接受群众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监督、投诉和举报;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对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标准、时间以及监督、考核等方面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有条件的要将政务公开的内容、信息和相关制度纳入信息网络,争取实现网上公开。
第四条 工作目标和重点
工作目标:
(1)今年要在县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县以上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及事业单位,都要推行政务公开,不断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
(2)完善政务公开的工作机制。县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成立以行政正职为主要负责人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保证政务公开及时、顺利推进。
(3)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机制。在公开有关事项及目标要求的同时,要公开相关分管领导、分管业务部门和具体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公开联系电话或举报电话,以便群众监督;要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中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随时听取他们的意见或反映,针对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作出答复。
(4)通过推行政务公开,使县以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改善,工作纪律明显加强,廉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干群关系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