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1]2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99年开展乡镇政务公开试点工作以来,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实践证明,推行政务公开,是新时期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推进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通过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机关的领导水平和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推动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原则要求:按照公正执法、公道办事、方便群众、服务经济建设、密切干群关系的总体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将所行使的职能、管理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向社会公开。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办事,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有利于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县以上各级行政机关推行政务公开,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循序渐进,不搞形式主义。经过不懈的努力,使政务公开制度逐步成为县以上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开的主要内容、形式和要求
(一)主要内容:公开与部门、单位的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规定;公开的事项一般应包括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公开应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公开办事程序,特别是要公开办事过程中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消极腐败问题的环节和事项;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推行政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县以上各级行政机关要围绕以上主要内容,结合自身职能特点确定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