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完善政策,尽快规范并做好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流通方案的要求,认真搞好试点,逐步在全省推广。在确保安全性、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快非处方药的遴选工作,积极拓展非处方药的流通渠道。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乙类非处方药可以在日用零售商店销售。
十二、改进对新药研究和审批的管理
鼓励开展新药研究和创新。凡有条件的药品研究单位、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从事新药的研究和创制。加强新药初审工作的监管,建立科学的初审机制并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公正办理。对技术含量不高,低水平重复研究、重复生产的,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不予上报。凡在新药审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罚。切实抓好新药试行标准的转正工作,确保药品标准对药品质量的可控性。
十三、加大对药品价格监督的力度
继续加大药品价格整治力度,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政策,引入市场机制,将价格竞争引入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之中。建立健全药品市场价格监测制度,重新审定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规范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建立灵敏的价格反应机制。完善药品价格公示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实施在药品外包装上印制零售价格的制度。要明确国家规定的价格是最高限价,在医院或药店零售,允许低于但不得高于公示价格销售或印制标价。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四、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局《
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1]14号)精神,逐步停止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广告审查标准和规范药品广告受理程序,提高审批工作透明度,严把审查关。对日常刊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要及时采取措施作出相应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有效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秩序。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分别向社会公布药品广告监督电话,加强社会监督。广告经营、发布单位要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按批准内容发布。
十五、全面贯彻落实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的各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