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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河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
河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1]61号)


  省政府体改办、省计委、经贸委、卫生厅、药品监管局、工商局《河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

河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7号)精神和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河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95号)精神,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政府有关部门转变职能,加强监管,标本兼治,加大整顿药品市场的力度,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精神的基础上,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已发现的制售假劣药品大案、要案,药品监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要联合行动,追根溯源、把制售窝点、流通渠道、仓储地点、销售场所和涉案人员彻底查清,消除制售假劣药品的根源,坚决惩治不法分子和违法人员,特别是要依法从重、从快惩治制售假劣药品、构成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对涉及面广、危害大、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坚决做到“五不放过”,即;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对涉案人员未进行应有的惩处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药品监管等部门要重点整治以下假劣药品和行为: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与药品标准不相符的药品和变质、过期失效的药品;以兽药冒充人用药品;假劣一次性医疗器械;虚假广告等。继续加大药品监督抽验工作力度及抽验不合格药品的查处力度,对质量公报涉及的案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必须件件立案查处,上报查处结果。建立健全案件主办责任制。对屡打屡犯、查处阻力大、久拖不结的大案要案.有关地区或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组织专门力量直接查办。对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将依法追究其失职、该职责任。特别要严厉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与制售假劣药品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建立健全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坚持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督相结合,加强市场监管与深化改革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持优秀企业相结合,健全药品质量监督体系和检查制度,净化药品市场环境,努力实现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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