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福州、三明、
南平、龙岩等市部分企业2001年用电价格的通知
(闽价[2001]商字226号 2001年6月18日)
省电力公司,各地市物委(物价局)、经委: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56号)精神,我省从2000年7月起执行统一销售电价。同时,省物价局、省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福州、三明、南平、龙岩等市部分企业2000年用电价格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93号),对全省45家因电价提价幅度较大且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实行电度电价优惠(基本电费按规定标准),通过一年运行,各企业基本消化因提价带来的不利因素,根据国家计委直接优惠到户,逐年降低优惠幅度的精神,为了继续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我省45家企业2001年度用电价格及核定优惠电量下达你们(见附表),超出核定优惠电量部分按一般大工业用电电价执行。少于核定优惠电量的,按实际用电量执行。
附表所列南平铝厂的电解铝生产用电,三明化工总厂的电石、尿素生产用电仍按省核定的电量执行。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氯碱生产用电价格为0.352元/千瓦时,富文化工厂的氯碱生产用电价格为0.37元/千瓦时。以上超出定额电量或基数电量部分按一般大工业用电电价执行,但免收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的抄见电量至2002年6月30日的抄见电量期间执行(计12个月,在此期间,如遇国家价格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供电部门在上述时间内,按照核定的电价向用户计收电费。各地市物委(物价局)、经委要配合当地供电部门做好优惠电价的落实工作,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