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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直供营业区内农村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直供营业区内农村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批复
(闽价[2001]商字232号 2001年6月22日)


三明市物委:
  你委《关于要求核定小水电上省网电价的请示》(明价(2001)62号)收悉。为尽快实现省电网直供营业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对省电网直供营业区内农村小水电站上网电价,要严格按照我局《关于上报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97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省电网直供营业区内农村各小水电站(新建除外)上网电价由设区市物价部门审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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