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及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
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及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藏计价[2001]829号 2001年6月26日)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加快住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全面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次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除此次统一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也要进行逐项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务必于7月31日前分别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提出取消、保留、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自治区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我区城市污水处理厂现正在论证之中,待建成后,再对其收费进行规范,同时不再开征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其收费标准由现行的2‰降为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其收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住房交易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