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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暂认定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后结算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4日)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暂认定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后结算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1]50号 2001年6月28日)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省局出台的有关暂认定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后补征税款的规定在新征管法实施后执行有难度,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为适应新的征管法,进一步规范商业增值税管理,省局闽国税流[1998]063号规定的“暂认定期满后,其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或增值税税负率明显低于4%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4%的征收率补征税款入库”修改为“暂认定期满后,其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他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也相应修改。对暂认定期在2001年6月30日前满一年的暂认定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资格后的结算问题仍按4%的征收率补征税款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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