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法取缔下列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
(1) 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的;(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的;(4)设在居民住宅楼内的;(5)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6)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因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四) 检查验收。集中治理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区、县和有关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和专项治理工作经验收标准对专项治理情况逐级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和系统内的单位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于9月3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五) 总结阶段。10月初,市政府将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措施扎实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对工作措施不力,作风拖沓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请当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严峻形势,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紧紧抓住重点地区、重点薄弱五一节和重点治理对象,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一些总是确保治理工作成效。
(二) 加大力度,整改火灾隐患。各区、县要以专项治理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将严格消防执法贯穿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期限要求和部门责任。对存在重大为灾隐患的,要组织专家评估认定,提出相应措施,积极督促整改,并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备案;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限期整改复查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实施处罚;对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的,公安消防机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市各新闻单位及各区、县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开辟宣传阵地,设置专题、专栏,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要正确处理好依法业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及时予以曝光。对举报投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和提供查处线索的群众,要进行表彰奖励,形成人人关心治理、人人参与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社会宣传教育经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四) 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审批登记制度,把好工程建设“源头”关,大力加强日常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