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调查摸底和自查整改。各区、县要统一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分类普查,逐一登记,分类建档,及时摸清基本情况,切实掌握底数。通过检查找准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重点和薄弱五一节,提出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措施。市公安消防局要及时制定、宣传各类场所消防验收标准,使治理对象明确整改的重点和方法,督促其按照《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公告》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对单位自行上报的整改方案和计划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同时责成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以及未经文化、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审批登记的公众聚集场所,尽快补办相关审批登记手续。6月28日之前,各区、县将自查整改和调查摸底情况上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 集中治理。各区、县要严格依照《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消防执法工作,通过治理彻底解决消防执法“欠账”问题。
1、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在6月30日前不申报补办消防审批手续或审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予以处罚。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2、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
消防法》第
14条、
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针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学校、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除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处理外,教育、卫生部门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3、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虽已经审批合格,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要及时撤销有关审批手续,并对照规范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自行停业迅速投入整改,在9月30日前完成。对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专项治理办公室备案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但不超过2001年10月31日。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关闭或改变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