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治理的范围
根据国家11个部、委、局《实施意见》和省政府《专项治理方案》,下列单位和场所为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娱乐场所范围;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含地下商场、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四、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
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
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五、治理目标
1、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长效管理措施落实。
2、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消防管理组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有序,消防安全值班和巡查制度执行严格。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职工的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批手续齐全,消防安全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4、依法取缔审批手续不齐全、设置不符合的公共娱乐场所;从严查处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
5、杜绝特大火灾事故、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 动员部署。6月10日前,市政府将召开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动员大会。会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文化、广电、旅游、商贸、工商、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就文化娱乐、影视、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学校医院等场所的专项治理,抓紧制订专门的治理工作方案,按区和系统进行部署,并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将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6月10日前后,市政府就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向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发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