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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 治理的范围
  根据国家11个部、委、局《实施意见》和省政府《专项治理方案》,下列单位和场所为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娱乐场所范围;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含地下商场、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四、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五、治理目标
  1、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长效管理措施落实。
  2、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消防管理组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有序,消防安全值班和巡查制度执行严格。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职工的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批手续齐全,消防安全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4、依法取缔审批手续不齐全、设置不符合的公共娱乐场所;从严查处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
  5、杜绝特大火灾事故、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 动员部署。6月10日前,市政府将召开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动员大会。会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文化、广电、旅游、商贸、工商、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就文化娱乐、影视、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学校医院等场所的专项治理,抓紧制订专门的治理工作方案,按区和系统进行部署,并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将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6月10日前后,市政府就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向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发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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