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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第二阶段:7月10日至8月31日,集中治理阶段。针对第一阶段自查和摸底的情况,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按照《实施意见》中列出的专项治理范围、重点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的要求,对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拉网式的集中检查。严格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职责,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记录备案,督促整改。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要补办审核、验收手续,该责令限期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该停业的要停业,该吊销有关证照的要吊销证照,该取缔的要取缔;对问题严重又不能整改的,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要改变使用性质。整改期间,要督促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公安消防机构也要依法对其严处重罚。
  第三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督查验收阶段。各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组织督查组依法进行整改验收。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检查。整改完毕后,由主管部门审签意见,报公安消防机构复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在整改结束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将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向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由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分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上报专项治理情况;省人民政府将组织三个督查组对全省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正确处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各项工作的关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严格管理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娱乐市场的关系。要为有关单位着想,积极想办法,出主意,认真进行科学论证,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防止片面追求安全系数而脱离客观实际,防止出现极端化。消防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严禁借整改吃、拿、卡、要,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坚持标准,严格审批制度,共同把好消防安全设计、监督、审批、办证关。设立公众聚集场所,必须首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达到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并取得《贵州省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备案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治安部门不得颁发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文化、卫生部门不得颁发经营许可证,旅游部门不得颁发星级资质证,工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审批手续时必须严格把消防安全作审批条件,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保证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发证一个。要防止出现乱办证、发人情证等现象,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依法办事,把好消防安全审核、验收、检查关,不得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违者,将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严肃查处。对应整改而未落实整改措施的,要加大督促力度,一治到底,决不能有丝毫含糊,违者,必须依法严处重罚,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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