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公众
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7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1]13号),已翻印发至县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2001年6月至9月,在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播电视、工商、旅游、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全国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不断发生和我省消防工作的严峻形势,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遵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火,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把我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与当前开展的严打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结合起来,确保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效果。
6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召开了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组和办公室。各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及时成立由政府(行署)主要领导同志挂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和督查机构,并于7月10日前将名单上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从今年6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1日至7月10日,组织部署和自查整改阶段。各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层层落实整改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将《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传达到辖区和本系统各公众聚集场所,要求各有关单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自查自改,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和本系统公众聚集场所的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底数及消防安全状况,于7月10日前汇总报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