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2001年外经贸企业
进出口信息服务费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1]150号 2001年6月28日)
为了支持鼓励我市进出口企业(含内、外资企业)积极利用各种网络信息服务开拓国际市场,推广外贸电子商务的应用,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决定对进出口企业出口信息服务费进行补贴。
一、进出口信息服务费
进出口信息服务费指为了获得与促进进出口直接相关的各种网络信息服务而支付给信息提供商的服务费用。具体包含以下各项服务:
1、提供最新的外经贸法律法规
2、提供开拓新兴市场信息
3、提供国际采购招标信息
4、网上推广我市出口产品(主要是高新、机电及拳头产品)
5、提供其他出口辅助信息(海关进出口税则库、进出口统计数据库、出口退税率库等)
二、申请条件
我市进出口企业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与境内网络信息提供商签订合同获取出口信息服务,且没有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出口收汇风险和被税务部门确认为骗退税的企业均可申请该项补贴。
三、补贴标准
1、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发生的信息服务费在3000元之内的(包括3000元),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贴;3000元以上的部门按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的累计补贴上限为10000元。
2、对于通过利用出口信息服务积极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台出口和开拓海外多元化市场成绩显著的,且被评为2001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台出口及开拓海外多元化市场前10名企业,其出口信息服务费补贴上限为20000元。
四、申报、审核、审定及拨付
1、申请企业应于2001年12月25日至30日填报《出口信息服务费补贴申请表》,连同信息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报市贸发委、市外资委审核;
2、市贸发委、市外资委将审核后的有关材料转送市财政局审定后即将服务费补贴款拨给企业。
五、附则
1、政府将采用上网发布、出版小册子及制作VCD光盘形式帮助厦门出口企业推广出口产品,宣传厦门外经贸,所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