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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2000年度税收“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
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2000年度税收“先
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
(沪财预[2001]40号 2001年6月10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2000年度税收“先征后退”的规定,经研究,现对2000年度税收“先征后退”项目进行返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先征后退”项目返退的范围
  本次返退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确定的税收“先征后退”项目执行(具体项目见附件一)。
  二、“先征后退”项目的返退原则和程序
  1.项目返退应依照“先按规定征税,再依政策返退”的原则进行。对各类欠税企业,只有在其所欠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给予办理返退手续;对“先征后退”项目随正税附(带)征的税费不予返退。
  2.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填报《二000年度国家级项目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核表》(附件二),并随表附报《二000年度会计报表》和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二000年度企业流转税纳税申报表》、《二000年度企业纳税清单》(附件三)及税单复印件。
  3.返退项目,由负责征收的税务局组织项目单位申报。凡属各财税分局征管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分局审核后报市局预算处复核,市局集中将有关资料送交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经专员办对应退的中央增值税部分提出审定意见、签署退库通知书,连同审批资料,一并返回市局后,由市局预算处返退;凡属各区县税务局征管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各主管税务局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市局预算处复核,市局集中将审核资料送交专员办,经专员办对应退的中央增值税部分提出审定意见、签署退库通知书,连同审批资料,一并交市局后返回各区县财政部门,由区县财政部门据以办理退库。
  4.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此项退库手续时,要连同专员办签署的退库通知书送同级金库。退库后,其中一联盖有退库金库业务章的退还书由财政部门送交专员办存查。
  三、“先征后退”项目审核的时间安排
  各财税分局、各区县税务局、财政局应在2001年6月20日以前,将本次“先征后退”项目的申报要求及有关表式,布置到列入本通知规定的“先征后退”项目享受范围内的企业。各财政分局应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企业申报表和分局审核的项目汇总表送市局预算处。各区县税务局应于2001年6月底前,将企业申报表和审核的项目汇总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各区县财政局应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企业申报表和复审后的项目汇总表送市局预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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