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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监测单位报送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报送单位负责审核。
  地州市所属的监测单位由各地州市物价局督办落实,卫生局、药监局确定督办联络员,省级监测单位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药监局派员督办,省卫生厅、省药监局配合。
  四、上报时间。原则上监测单位每月15日前报送药品价格数据,考虑到监测工作刚起步,填报工作量大。2001年各地上报数据的时间暂定为每两月上报一次,我省首次上报时间为6月15日前,上报资料可采取网络邮件直报或软盘直报省物价局价格信息中心。
  五、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家计委开发的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和发布系统软件,我省将对监测单位人员进行培训,并免费将软件发放给监测单位。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软件规定的内容,格式进行认真填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报、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将依据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实行共享,各地可通过中国价格信息网免费查询或下载有关数据。各地物价部门对社会发布价格信息时,只公布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不得涉及任何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
  附表:1.药品监测表
     2.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监测表

  附表一:

药品价格监测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期:
  类 通 商 企 单 管 从 从 销 销 零 数
  别 用 品 业 位 理 生 批 售 售 售 量
  名 名 权 产 发 给 给 价
  称 称 限 企 企 批 零 格
  业 业 发 售
  购 购 企 单
  进 进 业 位
  说明:1.药品类别:必须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0252--1997进行分类的大类类别。
  2.药品通用名称:对于中成药为药典或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称。
  3.药品商品名称:是指由生产厂家为产品所定的名称。
  4.价格管理权限:指该药品为国家计委定价、省级定价或企业定价。
  5.该数量是指上报资料间隔期间销售该品种的累计数量。


  附表二:

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监测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类 通 商 企 单 管 单 单 数 价 执
  别 用 品 业 位 理 位 位 量 格 行
  名 名 权 日
  称 称 限 期
  说明:1.招标单位:指组织招标采购的单位。
  2.中标单位:指实际中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3.价格执行日期:指中标单位执行中标价格的日期。
  4.其他指标解释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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