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黔价格[2001]166号 2001年6月11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卫生局、药监局:
为推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适应药品价格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号)和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全面开展药品价格监测,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药卫生体制和药品价格改革的要求,是促进药品价格管理,引入药品市场竞争,降低医药费用,让患者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药品的需要。为此,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要与卫生、药监部门共同配合,组织和落实有关药品价格监测工作。
二、按照国家计委要求,我省确定的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单位有: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贵阳市妇幼保健院、黔东南州人民医院、四一八医院、毕节地区人民医院、黔西南州人民医院、遵义市人民医院、六盘水市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铜仁地区医院、黔南州医院。
批发单位:贵州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市医药公司、黔东南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地区医药公司、六盘水市医药公司、黔西南州医药公司。
零售药店是:遵义地区医药公司统一大药店、铜仁地区医药公司第一门市部、贵阳市延安药店、贵阳市一树药店、贵阳市新阳光药店。
三、药品价格监测的内容。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单位要定期报送本单位销售的所有药品实际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及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监测品种重点是西药中的抗微生物药,非甾体抗炎镇痛药、抗肿瘤药、神经系统用药及循环系统用药、中成药中西内科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