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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2001年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2001年出口企业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1]1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2001)1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鼓励我市出口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 用保险,扩大外贸出口。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贸发委、外资委、财政局制定的《厦门市2001年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厦门市2001年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试行办法


  为鼓励我市出口企业积极运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企业出口收汇风险,决定对出口 企业开展一般贸易出口发生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进行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领条件:
  我市出口企业开展一般贸易并于2001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与境内保险机构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交纳保费的均可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
  二、保费补贴标准:
  1、对符合申领条件且没有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出口收汇风险的企业,其开展一般贸易所实际支付的保费,市里给予补贴30%。
  2、为鼓励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台出口和开拓多元化市场,对被评为2001年高新 技术产品出口、对台出口和开拓多元化市场前10名企业,其开展一般贸易所实际支付的保费 ,市里给予补贴50%。
  三、申报、审核、审定及拨付:
  1、投保企业按合同规定交纳保费后应填报《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连同出口信用保险单及保险机构保费发票复印件报市贸发委、市外资委审核;
  2、市贸发委、市外资委将审核批准的材料送市财政局审定后,即将保费补贴款拨给企业。

                                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
                              厦门市外商投资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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