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付款凭证;
(四)登记手册;
(五)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六)县级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证明单》(见附表5);
(七)《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验货(核查)报告》;
(八)退税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主管退税机关在办理完国产设备退税后应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准予其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其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监管期自中介机构出具《验货报告》之日起,每年到企业审验一次,由审验人在《验货报告》年审记录栏内签字,以示负责。如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应补税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所辖从事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首先提请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清算,无清算报告的,不得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及征税机关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