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每次购进免税进口设备,都应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并相应调减已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但外商追加投资而购进的国产设备除外。对追加投资并且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追加投资,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原《登记手册》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1)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变更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3)企业追加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
(4)外经贸部门追加投资项目批准书
(5)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书(即《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6)追加投资进口设备清单
(7)追加投资部分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
(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
(9)企业追加投资验资报告
第四章 购销管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购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货款时,可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购进设备未开箱、未安装前,应向具有设备审验资格的中介机构书面申请验货,由中介机构到企业实地核实购进设备情况,经核实无误后,出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验货(核查)报告》(见附表3,以下简称《验货报告》),分别签字盖章,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退税、监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表4),同时报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