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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设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一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退税前应办理退税登记,凡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不予办理退税。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4)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书
  (5)企业开户银行许可证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领取《领取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申请表》(见附表2),经主管税务机关和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到主管退税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五)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书(即《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六)进口设备清单;
  (七)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
  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资料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情况,填写《登记手册》相关内容,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以备采购设备后申报退税时使用。每一项投资项目只核发一本《登记手册》,购货合同号码在《登记手册》封面按顺序罗列填写。主管退税机关及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时,应持原《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注销相应的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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