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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
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办发[2001]20号 2001年6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管理,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上报我局。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规范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自1999年9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务院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工作。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第五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列入国务院《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准予退税。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列入国务院《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商品除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须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定并出具项目批准书(即《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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