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自考开考体制改革试点
专业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1]费字222号 2001年6月14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延长自考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考试报名费标准的函》(闽教(2001)财22号)收悉。根据我省自考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试行的情况,经研究,同意我省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9)费字229号规定执行,即每生每门课程80元。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