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府字[2001]49号 2001年6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组建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局),为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除外,下同)、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能的副厅级机构,同时加挂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办公室的牌子,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死亡事故和重大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重大死亡事故的复核结案工作;承办省政府授权省安委会对重大恶性事故审批结案的有关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运输车辆、架空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除外,下同)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作业人员除外,下同)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