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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宾馆、招待所代办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宾馆、招待所代办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1]71号 2001年6月28日)


各市物价局、省电信公司:
  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0号)要求,现将全省宾馆、招待所代办电信业务资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住宿星级宾馆(饭店)的客人利用宾馆电话挂发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可按首次3分钟0.20元,以后每分钟0.10元向客人收取通话费,具体批准程序按省物价局、旅游局《关于星级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0]851号)执行;住宿非星级宾馆的客人挂发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宾馆、招待所不得向客人收取通话费。
  二、住宿客人利用宾馆、招待所电话挂发本地网营业区间电话,星级宾馆和非星级宾馆、招待所均按每分钟0.40元收取通话费。
  三、住宿客人利用宾馆、招待所电话挂发国内长途、国际长途和港澳台电话,星级宾馆和非星级宾馆、招待所均收取通话费和代办费,具体收费标准为:通话费,国内长途电话每分钟0.80元,国际长途电话每分钟8.20元,港澳台电话每分钟2.20元;代办费,按通话费的10%收取。
  四、省电信公司按以下标准与宾馆、招待所结算:国内长途电话每分钟0.70元,国际长途电话每分钟8.00元,港澳台电话每分钟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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