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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
进料加工贸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税三税[2001]8号 2001年6月28日)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沪税进[2001]1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的管理,现将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的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应向我分局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确认盖章后,作为“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的依据。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申请表”的,其相应复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不得作为外销收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应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批准证”(三联)、进出口合同(复印件)到我分局退税申报大厅先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并申领“申请表”,我分局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进料加工登记专用章,其中一联“加工贸易批准证”和进出口合同复印件留存备查,二联“加工贸易批准证”交企业。海关凭盖有主管退税机关印章的“加工贸易批准证”,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
  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待取得海关核准的《登记手册》后,按其内容填列“申请表”(一式五联),加盖企业公章后持《登记手册》的原件、复印件及“加工贸易批准证”(已盖有我分局进料加工登记专用章),向我分局退税申报大厅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手续。
  四、我分局工作人员在对企业填列的“申请表”的内容和《登记手册》原件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进行编号,并加盖已审核章,第一、二联“申请表”及《登记手册》复印件由我分局留存,第三联“申请表”于次月10日前由我分局移送企业的主管征税机关,第四、五联“申请表”交企业。
  五、企业将第四联“申请表”作为“免、抵、退”税申报进料加工贸易的附件资料,向征税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征税机关对企业申报“免、抵、退”税资料进行核对的,应将我分局提供的第三联“申请表”与企业实际申报情况进行核对。
  六、“申请表”要严格按照《登记手册》填列,原则上一本手册的内容填一份“申请报”,一本手册同时申报多种进口料伯的,可按相同的海关大类代码汇总填列。“申请表”中的“进口料件完税价格”栏填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进口美元金额,“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栏为零,“备注”栏填列复出口商品的出口美元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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