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01]52号 2001年6月26日)
沈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请示》(沈价发[2001]9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从2001年7月1日起,将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由现行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24元提高到950元,并执行相应的配套措施。
请你市积极做好这次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请收费单位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