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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五、三类监测单位(除一类、二类监测单位以外的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也应逐步将本单位执行的医、药价格信息纳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工作内容,积极参与做好我省医药价格监测工作。
  六、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及有关药品价格实行监测、公示制度的通知精神,为了保证我省医药价格监测公示工作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凡在我省销售的属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必须经省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办理药品价格备案手续,并将药品价格备案资料送省价格信息中心公示;属企业定价的药品价格,直接到省物价局价格信息中心办理监测公示手续。
  七、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由招标经办机构在下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备案3日内将资料报省物价局并抄送省价格信息中心(省属单位直接抄送)。
  八、各类监测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监测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核。报送单位的价格监测和相关管理人员要增强责任感,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迟报,报送的医药价格信息应与明码标价相一致。对违反有关医药价格监测工作要求的,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计经调(1999)124号)予以相应的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各级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对价格监测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各医疗单位及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要确保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输送的价格信息准确、真实、及时,符合国家医药价格政策。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价格监测加强对医药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医药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医药价格监测工作,提高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附件:一、首批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名单
  二、药品经营单位价格监测表
  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监测表
  四、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监测表

  附件一

首批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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