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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用电话代办费结算方式调整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用电话代办费结算方式
调整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1]86号 2001年6月27日)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财税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公用电话代办费结算方式由代办户自行收取改为由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统一结付后,支付个人公共电话代办户代办费收入的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及下属公司(局)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及下属公司(局)应自七月份起,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全市个人公共电话代办户代办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及下属公司(局)应严格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代扣代缴税款,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市内四区个人公共电话代办户代办费收入应由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统一代扣并向市地税一分局申报缴纳。市内四区区地税局不再对个人代办公用电话代办费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它县市区按目前征管分工由各主管地税局负责征收。
  二、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及下属公司(局)应在向个人公用电话代办户结算代办费收入时,在代办费结算凭证上注明代扣税款金额,如果纳税人要求取得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及下属公司(局)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并提供。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地税一分局统一管理,其他县市区电信分公司(局)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主管地税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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