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单位自查阶段。2001年7月20日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取消归并或保留处理。各单位要建立银行账户自查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自查工作亲自过问并负责。具体清理工作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自查工作安排要周密、细致,避免遗漏。自查工作结束后,分别填报《银行账户清理自查登记表》、《撤销银行账户情况表》、《保留银行账户申请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监察室主任、财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签字后连同自查报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对本级及所属单位自查表认真审核汇总,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监察室主任、财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签字后连同本部门自查报告各一式5份报同级治理整顿银行账户联席会议办公室。
在单位自查的同时,人民银行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行政事业单位名单,提供在本行开设账户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户情况,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账户性质、账户核算内容以及2001年6月30日账户存款余额。人民银行汇总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单位开户资料后,连同本行掌握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账户有关资料报同级清理整顿银行账户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直各部门于7月25日前将本部门《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汇总表》和自查报告各一式5份报送省清理整顿银行账户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报送软盘,并附报所属各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自查登记表》、《撤销银行账户情况表》、《保留银行账户申请表》2套。各省辖市于7月25日以前,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报告及有关报表各一式5份报送省清理整顿银行账户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阶段:有关部门核查阶段。2001年8月—10月,各级监察、财政、人行、审计等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的对有关单位进行复查。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限期撤销。在重点检查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保留的银行账户进行认定。
在清理整顿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巩固工作成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开设、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与管理。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设、撤销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为行政事业单位开设账户,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账户;财政、人行要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档案,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与控制。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以及对开设银行账户的审核。要把银行账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预算制度、税费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效果。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注意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变化情况,确保银行体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