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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清理整顿银行账户的原则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与管理的依据。为便于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开展,现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重申如下:
  1.每个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财政预算拨款收支、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款收支和其他收支等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2.每个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银行开设一个“住房基金账户”,用于各项住房资金的核算。此账户只能核算单位各项住房资金的收付业务,不得办理其他资金收支。
  3.有基本建设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种来源建设资金收支业务。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结清各项债权债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后,在1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结清全部账务,撤销该账户。
  4.有下属预算单位承担资金转拨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财政对所属单位各项拨款的转拨业务。该账户只能办理资金转拨,不得直接开支,不得支取现金。
  5.有银行贷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贷款经办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转存、支付及归还借款的款项转入,不能办理现金支取和其他款项的收付。
  6.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暂未实行“票款分离”的地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暂时保留一个收入过渡账户,待实行“票款分离”后撤销该账户。已实行“票款分离”的地区,有关单位不得设立收入过渡账户。
  7.因特殊原因确需设立、变更银行账户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变更银行账户的,经批准开设新户的同时必须撤销原账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开设、变更银行账户。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上原则,认真对本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取消归并或保留处理。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本次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2001年7月10日以前,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拟定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意见,召开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动员大会,部署清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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