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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政府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各行政区域内的质量和打假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仍是当地政府的质量和打假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突出抓好质量和打假工作。具体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质量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综合管理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的优势,保证质量和打假工作有效运行;
  2、受政府指派统一协调重大质量问题和打假工作,依法处理质量和打假工作的有关问题;
  3、收集质量信息,并定期向各级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告;
  4、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质量问题的处置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5、根据同级政府的要求,检查质量和打假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开展打击制假售假的活动,惩处质量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的打假行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大案要案,依法处理制假售假犯罪分子和阻碍打假工作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打假工作秩序。
  (三)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教育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企业加强管理,增强素质,提高质量水平。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质量和打假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建立质量和打假工作考核制度。市对区县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实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制订和组织实施质量振兴计划以及实现质量目标的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质量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情况;
  (三)重点产品依法生产的情况,包括依法执行标准的情况、法定发证产品取证情况(如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等;
  (四)重点产品质量水平,包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通过质量认证情况等;
  (五)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制假售假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治理整顿情况;
  (七)对大要案及重要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的情况;
  (八)对抵制和妨碍打假工作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对制假售假及质量违法行为的地方保护问题。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每年考核结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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