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淄政发[2001]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
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促进我市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鲁政发(2000)41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质量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产品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振兴纲要》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方针、政策,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战略思想,从发展和稳定的高度来对待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要把质量振兴目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工作目标和打假工作要求,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我市质量总体水平稳定提高和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严格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重视和支持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对本地区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领导机构,定期研究和解决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当地发生的重大质量案件和重大制假售假行为负责。要定期听取有关部门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彻底清理和废止影响打假工作的行政规定。
三、逐级建立质量和打假工作部门职责分工体系。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的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质量和打假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