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
加快政企分开实施党政机关与企业脱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13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提出的《关于加快政企分开实施党政机关与企业脱钩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关于加快政企分开实施党政机关与企业脱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政企分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加快政企分开、实施党政机关与企业脱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政企分开的重要性,加强对企业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级党政机关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企业改革,巩固省级机构改革成果,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政机关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坚定不移地做好与企业脱钩工作。为了加强对企业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省政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凡有脱钩工作任务的省级党政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制订和实施本部门企业的脱钩方案,主要领导为责任人。
二、结合企业实际,确定企业脱钩方式。
凡是省级党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企业、自办的经济实体都必须在人事、党组织、财务、资产等管理方面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主管部门需要保留行业管理职能的,需经省政企分开领导小组审定。
结合企业实际,企业脱钩可采取以下方式:
1、对资产量较小的企业,可按照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归并,划归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大企业及企业集团管理;也可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改制,由职工出资购买企业净资产。
2、根据企业实际,可采取出售、兼并等方式与党政机关脱钩。
3、对省级党政机关在股份制企业中持有的股权,可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无偿划转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其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出售给其它企业。